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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刘某系某XX号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其育有四个儿子:刘1、刘2、刘3、刘4,其中刘1、刘2、刘2的女儿小张、一直与刘某共同居住。后刘某去世,因房屋拆迁,经社区调解,刘1、刘2、小张签订了《协议书》,后小张成为新的承租人。现小张主张《协议书》无效不愿意向刘1支付补偿款,刘1起诉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协议书》签订的背景为涉案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变更新承租人之前,由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所签,内容表达了对涉案房屋财产利益在各家庭成员之间的分配,系家庭内部协议,根据诚信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审慎积极履行。
本案中,变更承租人手续及小张签署的腾退补偿相关协议均已发生对外效力,但上述手续和协议中小张为合法的承租人及被腾退人并不代表刘1不能依据双方的内部协议取得约定的利益,即小张为合法的承租人及被腾退人并非否定《协议书》有效性的合理理由。应当指明,小张对外签署住房改善协议取得相应补偿利益系以其为涉案房屋承租人为前提,而小张成为涉案房屋承租人系以家庭成员一致同意为前提;而家庭成员同意变更小张作为涉案房屋承租人系以各方通过《协议书》的方式对相关利益进行的约定为前提。前因与后果不应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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